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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徽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辅导讲义(10)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1.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2.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者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注意】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进行区分。

  【例题·单选题】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2个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例题·判断题】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10日。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移的重要方式。

  1.背书的分类——按目的不同

  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

  2.背书后的责任承担

  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期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3.背书的记载事项

  (1)被背书人名称——绝对记载事项;

  (2)背书人签章——绝对记载事项行;

  (3)背书日期——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次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5.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6.禁止背书

  (1)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2)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7.背书不得记载的事项

  (1)附条件的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部分背书: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8.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9.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背书无效。

  【例题·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背书中不得记载的事项是( )。

  A.背书日期

  B.禁止背书的记载

  C.部分背书

  D.被背书人的名称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背书不得记载的事项包括附条件的背书和部分背书。

  【例题·判断题】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例题·多选题】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 )。

  A.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B.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期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C.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D.给持票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期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汇票背书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票据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丧失流通性

  B.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

  C.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D.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背书无效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即丧失流通性。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1.商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2.保证人对合法取得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商业承兑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3.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4.保证应记载的事项:

  (1)表明“保证”的字样——绝对记载事项;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被保证人的名称;

  (4)保证日期;

  (5)保证人签章——绝对记载事项。

  保证人未记载保证人名称和住所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

  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未记住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5.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注意】与承兑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进行区分。

  6.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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