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一、 原材料
(一)账户设置
在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的情况下,应设置下列账户进行核算:
1.“在途物资”账户
“在途物资”账户,用于核算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或进价)进行材料、商品等物资的日常核算、购入物资尚未到达或虽已到达但尚未验收入库的各种在途物资的实际成本。该账户应按照供货单位和物资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2.“原材料”账户
“原材料”账户,用于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的收、发、存情况,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修理用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本账户可按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3.“应交税费”账户
“应交税费”账户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应交税费”账户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种进行明细核算。“应交增值税”按月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月末,可将本月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的余额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账户。
原材料采购会计核算的内容主要有:
(1)购买材料、货款结算的核算;
(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
(3)支付采购费用的核算;
(4)计算并结转材料的实际采购成本;
材料物资采购的实际成本包括材料物资买价、途中运杂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等)、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以及投入物资应负担的税金和其他费用。
(5)材料验收入库的核算
(二)购买原材料的账务处理
1.单一材料采购业务的账务处理
2.多种材料同时采购的账务处理
3.小规模纳税人材料采购的账务处理
(三)发出原材料的账务处理
在本章第五节“二、成本”中介绍,此处略。
二、库存商品
库存商品指企业库存的各种商品,包括库存的外购商品、自制商品产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商品、发出展览的商品以及存放在仓库或寄存在外库的商品等,但不包括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和已办妥销售手续而购买单位在月末尚未提货的库存商品。
(一)账户设置
企业的库存商品,应通过“库存商品”账户进行核算。该账户可按库存商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格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完工产成品入库的计量
工业企业的产成品一般应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产成品的收入、发出和销售,平时只记数量不记金额;月度终了,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
对发出和销售的产成品,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果工业企业的产成品种类较多,也可以按计划成本进行产成品的日常核算,其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可以单独设置“产品成本差异”账户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产成品的收入、发出,平时可以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月度终了,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并将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记入“产品成本差异”账户。
(三)销售商品结转销售成本的账务处理
三、固定资产的核算
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入账的价值,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仅限于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一)账户设置
(1)“固定资产”账户。固定资产账户用来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本账户可按固定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累计折旧”账户。累计折旧账户属于“固定资产”账户的备抵调整账户,用于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该账户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①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②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应提的折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残值+预计清理费用。
企业在具体计提折旧时,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选择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和净残值,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
年限平均法也称直线法,是指以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为分摊标准,将固定资产的应提折旧总额均衡地分摊到使用各年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折旧方法,各年折旧额相等,不受固定资产使用频率或生产量多少的影响,因而也称固定费用法。
年限平均法计算折旧公式如下:
年折旧额=(原始价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原始价值*(1-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l2
年折旧率=年折旧额/原始价值×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预计净残值率=预计净残值/原始价值×100%
年折旧额=原始价值×年折旧率
年限平均法的优点为:计算过程简便易行,容易理解,是会计实务中应用得最广泛的一种方法。
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基本生产车间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制造费用;
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管理费用;
销售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销售费用;
出租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未使用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管理费用等。
企业各月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时,可以在上月计提折旧的基础上,对上月固定资产的增减情况进行调整后,计算确定当月应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即:
本月应计提的折旧额=上月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额+上月增加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月折旧额-上月减少固定资产应计提的月折旧额
(三)固定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1.账户设置
对于固定资产的处置而减少的固定资产,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核算。
2.账务处理
(1)固定资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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