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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辅导讲义(10)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商业汇票出票人的资格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l)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3)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记载下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3.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也是商业汇票上应记载的内容,但是,未在汇票上记载的,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该等未记载的事项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补充确定。主要包括:(l)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此外,汇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重点提示】一定要掌握住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的内容。

  【例题17·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商业汇票出票时的绝对记载事项的是( )。

  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B.付款人名称

  C.出票日期

  D.付款日期

  【答案】D

  4.商业汇票出票的法定要求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5.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包括:

  (l)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即享有追索权。同时,收款人享有依法转让票据的权利。

  【重点提示】注意收款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只有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才能行使追索权。

  (2)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是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重点提示】出票行为完成后,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是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即收款人在向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而得不到满足时,出票人必须就此承担票据责任。从法律上讲,该责任是一种担保责任,即担保汇票的承兑和付款。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本票和支票都没有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重点提示】注意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本票和支票都没有承兑。

  1.承兑的程序

  承兑的程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提示承兑;二是承兑成立。

  (l)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因汇票付款日期的形式不同,提示承兑的期限也不一样。

  表2-8 商业汇票提示承兑的期限

汇票类型 承兑类型 提示承兑的期限 不按期承兑的后果
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 无需提示承兑汇票 见票即付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可以提示承兑汇票 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必须提示承兑汇票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重点提示】一定要掌握住上述三种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的不同。

  【例题18·单选题】下列关于承兑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B.承兑是商业汇票特有的制度

  C.承兑是银行汇票特有的制度

  D.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

  【答案】C

  (2)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一般来说,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重点提示】注意承兑期为3天,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表示的,则视为拒绝承兑。

  ②接受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回单是付款人向持票人出具的已收到请求承兑汇票的证明。

  ③承兑的格式。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3天承兑期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由此可见,在这三个记载事项中,承兑文句和承兑人签章是绝对记载事项,缺一不可,否则承兑行为无效。而承兑日期则属于相对记载事项,即使该项内容欠缺,承兑仍然有效,但应以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即以付款人3天的承兑考虑时间的最后1天为承兑日期。与此同时,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还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上列应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于汇票的正面,而不能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重点提示】注意承兑文句和承兑人签章是绝对记载事项,而承兑日期则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④退回已承兑的汇票。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后,并不意味着承兑生效,只有在其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持票人才产生承兑的效力。

  【重点提示】此处容易出判断题,一定注意。

  【例题19•判断题】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后,承兑行为生效。( )

  【答案】×

  2.承兑的效力

  承兑生效后,即对付款人产生相应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这一到期付款的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具体表现在:(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该等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重点提示】注意承兑人的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其四个表现一定要记住。

  【例题20•多选题】承兑生效后,即对付款人产生相应的效力。具体表现在()

  A.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

  B.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该等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C.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D.承兑人的票据责任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答案】ABC

  3.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当按照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商业汇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1.付款的提示

  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才产生法律效力。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法定期限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重点提示】要掌握住提示付款的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同时,还要掌握超过提示付款期的法律后果。即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例题21•判断题】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可以拒绝承担付款责任。( )

  【答案】×

  【例题22•单选题】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自( )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A、到期日起10日内

  B、出票日起1个月内

  C、出票日起1个月后

  D、到期日起10日后

  【答案】B

  付款提示的当事人包括提示人和受提示人。提示人一般是持票人,但也可以是持票人的代理人和质权人;受提示人通常是付款人,在汇票中受提示人包括已进行承兑的承兑人及未承兑的付款人。

  2.支付票款

  持票人按照上述规定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必须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如果付款人或承兑人不能当日足额付款的,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应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

  在支付票款的过程中,持票人必须向付款人履行一定的手续。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

  在实践中,持票人和付款人的收款或付款行为往往是通过委托银行代理进行的。受托收款或付款的银行不是汇票的当事人,只是代理人,因此,他们只能依照委托按汇票上记载的内容进行资金结算。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如果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此外,如果付款人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付款,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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