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收征管
税收征收管理,指国家征税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的标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纳税人应纳税额组织入库的一种行政活动,是国家将税收政策贯彻实施到每个纳税人,有效地组织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一系列活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征管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法律责任等环节。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宜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
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税务登记证管理、扣缴税款登记。
(一)开业登记
纳税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关批准开业后,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单位和个人自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务登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对于符合规定的纳税人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分税种填制税种登记表,确定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的期限、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等,逐户建立档案。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但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
纳税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变更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原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改变生产经营和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停业、复业登记
纳税人暂停和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纳税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纳税情况和发票领用、保存情况。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重点提示】注意停业复业登记只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四)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管理机关或有关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发生变化需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遇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当在迁移通知书上注明。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六)纳税人税种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开业或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当申请填报税种登记,由税务机关根据其生产、经营范围及拥有的财产等情况,认定录入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期限、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等。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所填写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进行税种登记。
(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扣缴义务人包括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和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人。
【解释】1.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扣代缴。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列支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如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2.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如消费税中的委托加工由受托方代收加工产品的税款。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书面证明,它是确定经营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发票管理的主体是税务机关,负责对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保管、检查及违法处理的全过程进行筹划、组织、监督、控制。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重点提示】注意发票的主管机关是税务机关
(一)发票的种类
发票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四联,各联的用途为: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交购货方记账使用,只属于商事凭证;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是购货方计算进项税额的证明,由购货方持有;第四联为记账联,是销货方核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主要凭证。
【重点提示】掌握住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的用途。
2.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普通发票一般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填开后的发票联要加盖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重点提示】掌握住普通发票各联次的用途。
3.专业发票。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航空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专业发票从版面上可划分为手写发票、电脑发票和定额发票三种。(1)手写发票,是指用手工书写形式填开的发票;(2)电脑发票,指用计算机填开并用其附设的打印机打出票面内容的发票。这类发票包括普通计算机用及防伪专用计算机用(如防伪税控机)的发票。(3)定额发票,指发票票面印有固定的金额的发票。这类发票主要是防止开具发票时大头小尾以及方便一些特殊行业或有特殊需要的企业使用。
(二)发票的开具要求
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开具发票必须做到: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其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等违法行为。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重点提示】一定要掌握住发票开具的要求,此处出题概率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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