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一)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二)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
(三)原始凭证的编号;
(四)接受原始凭证单位名称;
(五)经济业务内容(包括数量、单价、金额等);
(六)填制单位签章;
(七)有关人员(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签章;
(八)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
(九)凭证附件。
四、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概括起来,填制原始凭证有以下七项基本要求:
(一)记录要真实
(二)内容要完整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原始凭证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将所有联次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注意: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三)手续要完备
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附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其他指定的人员签名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盖章。“公章”,是指具有法律效力和特定用途,能够证明单位身份和性质的印鉴,包括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
(四)书写要清楚、规范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1.阿拉伯数字应当逐个填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2.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3.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4.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大写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5.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五)编号要连续
如果凭证已预先印定编号,如发票、收据、支票,都有连续编号,应按编号连续使用,在写坏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起妥善保管,不得撕毁。
(六)不得涂改、刮擦、挖补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七)填制要及时
五、原始凭证的审核
为保证会计记录真实可靠,充分发挥会计监督的作用,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核后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填制记账凭证和记账的依据。
(一)原始凭证的审核
1.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2.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
3.审核原始凭证的合理性
4.审核原始凭证的完整性
5.审核原始凭证的正确性
6.审核原始凭证的及时性
(二)审核后原始凭证的不同处理
1.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应及时编制记账凭证入账。
2.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完整、填写有错误的原始凭证,应退回给经办人员,由其负责将凭证补充完整、更正错误或重开后,再办理正式会计手续。
3.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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