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2.主体:银行、单位、个人
3.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银行
注意:这里说的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4.方式:
(1)支票;
(2)银行本票;
(3)银行汇票;
(4)商业汇票;
(5)汇兑;
(6)委托收款;
(7)托收承付;
(8)信用卡;
(9)信用证。
【例题1·简答题】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进行货币给付的行为,这一说法正确吗?
【解析】不正确。支付结算除了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进行货币给付的行为外,还包括使用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支付结算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B.谁的钱进谁的账原则
C.谁的钱由谁支配原则
D.银行不垫款原则
【答案】ABCD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
三种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我国关于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等。
五、办理止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支付结算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二)支付结算原则上应通过依法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进行
(三)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四)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当符合规定
1.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必须是两个部分构成)。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签名、盖私章,有其一即可)。
(六)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1. 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规范化简称应当具有排他性,与全称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
2. 更改
(1)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3.大小写金额
(1)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七)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具体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 “整(正)”字的添加规则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人民币”字样和“¥”符号的添加规则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4. “零”的书写规则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举例如下: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
(3)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
5. 出票日期的填写规则
(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重点)
(2)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例题3·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票据的有( )。
A.更改签发日期的票据
B.更改收款单位名称的票据
C.中文大写金额和阿拉伯数码不一致的票据
D.使用的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票据
【答案】ABC
【例题4·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签发票据时,可以更改的项目是( )。
A.出票日期
B.收款人名称
C.票据金额
D.用途
【答案】D
【例题5·判断题】对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进行更改的票据,为无效票据。(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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