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现金管理
现金: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
我国的现金: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铸币)
现金管理是指现金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管理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和库存的一种管理活动,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财经管理活动。
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简单了解)
1.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 至 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数额确定。
2.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天数可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3.开户单位如需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4.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一)转账结算凭证具有与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二)现金应当及时交存
(三)现金账目的管理
1.“两应当”
2.“七不准”
(四)严格控制坐支
1. 原则上不得坐支
2. 特殊情况下,严格依法坐支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一)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1.岗位分工
(1)货币资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应该分离。
(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2.授权批准
(二)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1.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
2.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3.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4.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5.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三)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四)货币资金监督检查
1.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2.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3.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
4.票据的保管情况。
五、法律责任
1.对于开户单位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者开户单位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2.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1)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
(2)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
(3)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4)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的;
(5)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
(6)互相借用现金的;
(7)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8)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9)保留账外公款的;
(10)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在10日内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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