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出票 |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 出票包括两个行为: 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 二是交付票据 | |
背书 | 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 转让背书 | 背书应当连续 |
非转让背书 | 委托收款背书 | ||
质押背书 | |||
承兑 | 仅适用于商业汇票,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 ||
保证 | 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
【例题4·案例分析】A将票据转让给B(14周岁),B又将票据转让给C。C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如遭拒付,可向谁追索?
【解析】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票据权利。在本例中,B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转让行为无效。C只能向A追索,而不能向B追索。
【例题5·案例分析】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甲方为支付货款而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给乙方,后该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则该票据关系是否有效?
【解析】根据《票据法》有关规定,票据行为内容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的记载事项、程序的合法,至于形成该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所涉及的行为是否合法,则与此无关。在本例中,甲、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但是,由该买卖合同而形成的票据关系仍然是有效的,并不因此受任何影响。
(五)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并盖章的行为
票据签发时 | 出票人 |
票据转让时 | 背书人 |
票据承兑时 | 承兑人 |
票据保证时 | 保证人 |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 | 持票人 |
个人:该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支票出票人、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与其预留银行的签章一致
(六)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是指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票据相关内容的行为。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等。
绝对记载事项 | 《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 表明票据种类的事项,必须记明“汇票”、“本票”、“支票”,否则票据无效。 |
相对记载事项 | 相对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记载的,按照记载的具体事项履行权利和义务;未记载的,适用法律的统一认定。 |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这里的“背书日期”就属于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背书日期的,《票据法》视同背书日期为“到期日前”。 |
任意记载事项 | 《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
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 | 除了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外,票据上还可以记载其他一些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 | 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
【例题6·多选题】汇票中未记载付款地的,可以付款人的以下法定地点为付款地( )。
A.营业场所
B.住所
C.经常居住地
D.主要财产所在地
【答案】ABC
【例题7·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会导致票据失效的是( )。
A.未记载付款日期
B.未记载付款地
C.未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D.未记载出票人签章
【答案】ABC
(七)票据丧失的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行使进行补救。
挂失止付 | 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毕竟措施,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 1.必须确定付款人/代理付款人 2.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
公示催告 | 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 |
普通诉讼 | 以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
【例题8·多选题】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
A.普通诉讼
B.公示催告
C.挂失止付
D.登报声明
【答案】ABC
【例题9·判断题】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个形式进行补救。( )
【答案】√
【例题10·判断题】票据丧失后必须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个形式进行补救。(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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