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业汇票(重点理解)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票据法》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一)概念和种类
1.商业汇票,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商业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一般指供货或购货单位。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其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
2.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1)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的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是指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汇票。
3.商业汇票的当事人
在商业承兑汇票中,汇票上的当事人是:(1)出票人是交易中的收款人,即卖方,或者交易中的付款人,即买方。(2)承兑人,出票人如是卖方,承兑人为买方,出票人如是买方,本人为承兑人。(3)付款人,是买方的开户银行。(4)受款人,是交易中的收款人,即卖方。
在银行承兑汇票中,汇票上的当事人是:(1)出票人是承兑申请人。(2)付款人和承兑人是承兑行,即承兑申请人的开户银行。(3)受款人是与出票人签订购销合同的收款人,即卖方。
根据有关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二)出票
1.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2. 汇票的格式
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出票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故汇票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格式。
(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便为无效。
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
①表明“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2)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①付款日期。这是指支付汇票金额的日期。
②款地。这是指汇票金额的支付地点。
③出票地。
(3)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这是指法律规定以外的记载事项。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法律规定以外的事项主要是指与汇票的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
3.出票的效力
(1)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即享有追索权。
(2)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有付款的权限。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一旦该行为成立,就必须保证该付款能得以实现。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应该承担票据责任。
(三)承兑
1.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
2.承兑的程序
承兑的程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提示承兑;二是承兑成立。
商业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但都必须经过承兑。只有经过承兑的商业汇票才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1)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①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③见票即付汇票的提示承兑问题。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②接受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③承兑的格式。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④退回已承兑的汇票。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后,并不意味着承兑生效,只有在其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持票人才产生承兑的效力。
3.不单纯承兑
承兑有单纯承兑与不单纯承兑之分。
前者是指付款人完全依汇票文义而不附加任何条件的限制或改变原汇票文义所为的承兑;后者是指付款人对原汇票文义附加限制或予以变更的承兑。我国《票据法》不允许不单纯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4.承兑的效力
承兑生效后,即对付款人产生相应的效力。《票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六、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基本流程如下:
(一)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二)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
(三)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四)收付双方必须在相应的购销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五)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七、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一)无论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还是个人,凡凭已承兑的商品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二)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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