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收征管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
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纳税人税种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等。
开业税务登记(绝大部分的组织都需要)
(一)开业登记
1.开业登记的概念
开业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后,办理的纳税登记。
2.开业登记的对象
根据有关规定,开业登记的纳税人分为以下两类: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包括:①企业;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③个体工商户;④从事生产经营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对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也应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此外,依法负有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也应该依法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其他纳税人和扣缴税款义务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对象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例题1·判断题】个体工商户在税法规定的享有免税优惠的期限内,可以不必办理税务登记。( )
【答案】×
【例题2·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下列单位中,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有( )。
A.国有企业
B.国家机关
C.个体工商户
D.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答案】ACD
3.开业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以下几种情况应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4.开业登记的内容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名称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2)住所、经营地点;
(3)登记注册类型及所属主管单位;
(4)核算方法;
(5)行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6)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
(7)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
(8)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9)其他有关事项。
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例题3·单选题】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A.15
B.30
C.60
D.180
【答案】B
【扩展·了解】税务登记表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在15天内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2.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正本在其生产、经营或者办公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的概念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需要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改,应当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和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改变生产经营和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2)时间要求。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①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②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③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④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①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③其他有关资料。
(三)停业、复业登记
纳税人暂停和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纳税登记。
1.停业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确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2.复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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