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会计档案保管
【思考题】
1.会计档案的归档有哪些要求?
2.哪些会计档案需要永久保管?需要定期保存的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3.对于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都有哪些规定?
4.对于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有哪些程序和要求?
一、会计档案的归档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单位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机构保管1年。期满之后,应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一般不得拆封。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指会计档案应予保管的时间,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表9-1和表9-2所列期限执行,表中会计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中,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为永久保管会计档案,其他为定期保管会计档案。定期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其中,月度、季度财务报告的保管期为3年;固定资产卡片、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为5年;各种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辅助账簿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为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为25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三、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登记制度。会计档案只为本单位使用,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严禁抽换会计档案。严格查阅、复制和收回手续,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严格审查,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和经办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仍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举例9-3】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除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外的各种明细账、日记账的保管期限为( )。
A.5年
B.10年
C.15年
D.25年
【答案】C
【举例9-4】单位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机构保管( )年。期满之后,应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A.10
B.20
C.1
D.15
【答案】C
【举例9-5】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会计档案需要永久保管的有( )。
A.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B.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C.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D.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答案】ACD
【举例9-6】单位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单位( )共同派员监销。
A.审计部门
B.司法部门
C.档案机构
D.会计机构
【答案】CD
五、会计档案的交接
(一)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二)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三)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四)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五)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六)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七)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八)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九)个人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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