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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考前提示讲义(2)

  (五)会计档案

  1.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1年,保管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会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3.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4.保存期限

  (1)永久保存

  (2)定期保存

  3年、5年、10年、15年、25年,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起算。

  5.会计档案的销毁

  (1)专人负责监销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2)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①保管期满但未结算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②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待项目办理竣工结算后移交给项目接受单位销毁。

  (六)其他规定

  1.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2.记账本位币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3.会计文字记录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对会计处理方法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四、会计监督

  1.我国实行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2.岗位分离

  ①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②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4.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1)委托单位应当如实地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相关的会计资料。

  (2)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仅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3)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会计机构的设置

  (1)原则上应设置会计机构;

  (2)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是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3)依法应当设置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 回避制度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4.代理记账

  (1)主要业务范围:代为进行会计核算;代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代为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2)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3)代理记账机构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5.会计从业资格

  (1)90日:上岗注册登记、调转登记

  (2)6个月:离岗备案

  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7.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助理会计师会员 初级资格
会计师 中级资格
高级会计师 高级资格

  8.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要求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9.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专人负责监交

交接人员 监交人
一般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单位负责人
必要时:主管单位派员会同监交

  (2)交接人员的责任

  交接人员仍应对所移交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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