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商业汇票
(一)出票
1.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
(5)出票日期。
2.相对记载事项
(l)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二)商业汇票的承兑
1.承兑是远期商业汇票特有的制度。
2.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3.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4.商业汇票提示承兑的期限
汇票类型 | 提示承兑的期限 |
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 | 无须承兑 |
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 | 到期日前 |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 |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 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 |
(三)商业汇票的付款
1.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四)商业汇票的背书
1.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2.被背书人名称是可以补记的事项,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权利的,应当在背书栏签章;作成委托收款背书的,应当表明“委托收款”字样;作成质押背书的,应当表明“质押”字样。
3.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4.背书连续
(1)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背书不连续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五)商业汇票的保证
1.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2.保证人在向持票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取得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偿还请求权。
五、非票据结算方式
(一)信用卡
1.分类:单位卡、个人卡;贷记卡、准贷记卡。
2.单位卡
(1)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2)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3.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
①免息还款期待遇:最长为60天;
②最低还款额待遇。
4.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二)汇兑
1.汇款人申请撤销汇款必须是该款项尚未从汇出银行汇出。
2.退汇
(1)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
(2)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3)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当立即办理退汇。
(4)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三)托收承付
1.收、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
3.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四)委托收款
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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