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居民企业 |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
依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 |
非居民企业 | 依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
依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
2.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类型 | 境内所得 | 境外所得 | |
居民企业 | √ | √ | |
非居民企业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 √ | 有实际联系:√ |
无实际联系:× |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 √ | × |
3.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25% |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 |
20% |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5% |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4.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1)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其他不征税收入 |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2)费用
①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税金
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不得扣除的项目
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②企业所得税税款;
③税收滞纳金;
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按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⑥赞助支出;
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5)“三项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
经费类型 | 准予扣除数额 |
职工福利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
工会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
职工教育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 (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
(6)亏损弥补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要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5.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六、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 | 非居民纳税人 | ||
具体范围 | 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 在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 | |
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 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 ||
纳税义务 | 境内所得 | √ | √ |
境外所得 | √ | × |
(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与税率
1.超额累进税率
应税项目 | 适用税率 |
工资、薪金所得 | 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
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 |
2.比例税率
应税项目 | 适用范围 |
稿酬所得 | 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
劳务报酬 | 20%,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加成征收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20%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
财产转让所得 | |
偶然所得 | |
其他所得 |
(三)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劳务报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 20%
(3)每次收入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稿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1-3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1-30%)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四)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办理,分为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两种。
2.下列人员为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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