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
(一)国家预算的构成
分类标准 | 分类 |
根据政府层次不同分 | 中央预算 |
地方预算 | |
根据预算对象不同分 | 总预算 |
部门、单位预算 |
1.中央预算
(1)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构成;
(2)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2.地方预算
(1)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构成;
(2)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3.总预算
(1)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所属下级政府的总预算汇编而成;
(2)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
(3)下级政府只有本级预算的,下级政府总预算即指下级政府的本级预算;没有下级政府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
(1)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2)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3)部门、单位预算是总预算的基础。
(二)预算管理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l)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3)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4)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5)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l)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4)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4.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3)提出中央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法
(一)政府采购的范围
1.主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包括国有企业。
2.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3.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二)政府采购的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2.公平竞争原则
3.公正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三)政府采购的模式
集中采购 | (1)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2)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3)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
分散采购 |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
(四)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
1.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采购代理机构
(1)分为一般采购代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
(2)一般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主要负责分散采购的代理业务。
(3)集中采购机构是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法定代理机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
(五)政府采购的方式
1.公开招标(主要方式)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家或3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谈判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经分析比较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4.单一来源
采购人采购不具备竞争条件的物品,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取得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情况下,直接向该供应商协商采购的采购方式。
5.询价
采购人向三家以上潜在的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对各供应商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分析比较,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1.国库单一账户
由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
2.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由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开设,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清算。
3.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1)由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
(2)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4.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由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活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的日常收支清算。
5.特设专户
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二)财政收入收缴方式
1.直接缴库,是指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是指由征收机关依法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三)财政支出支付方式
1.财政直接支付
由财政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账户。
2.财政授权支付
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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