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开展的一项有目的的活动。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款征收的前提。
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等内容。
一、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一项法定手续。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单选)
(二)税务登记范围
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例题•判断题】下岗女工王某开办了一个商品经销部,按规定享有一定期限的免税政策,她认为,既然免税就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分析王某的观点是否正确。
[答案]×
【例题•判断题】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
[答案]错
【例题•判断题】个体工商户在税法规定的享有免税优惠的期限内,可以不必办理税务登记。( )
[答案]错
【例题•判断题】只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才需要办理纳税登记。
[答案]×
[解析]根据规定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不仅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三)税务登记种类
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开业登记
开业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后,为确认其纳税人的身份而到税务机关办理的纳税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对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自负有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依法负有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也应该依法办理扣缴登记。
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临时发生应税行为不用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例题•单选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是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内。
A.15日
B.30日
C.45日
D.60日
[答案]B
[解析]根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指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原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是纳税人因自身经营的需要,暂停和恢复生产经营活动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例题•单选题】只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才需要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
[答案]√
[解析]以上表述是正确的。只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例题•单选题】在下列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中,采取那种税款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
A.查账征收
B.查定征收
C.查验征收
D.定期定额征收
[答案]D
[解析]根据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4.注销登记
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的取消税务登记的手续。
适用范围:自动解散、撤销、破产、因地址迁移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他情形。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
纳税人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前,到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外管证》。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二、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概念和内容: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它是确定经营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发票的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
(二)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隶属于国家税务局管理。
增值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所谓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所谓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所谓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增殖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① 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② 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③ 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④ 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2)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除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3.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
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