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文字凭证。
2.自制原始凭证有:工资表、领料单
销售产品开具的发票属于自制原始凭证。
3.外来原始凭证都是一次原始凭证
4.一次凭证,是指原始凭证的填制手续时一次完成的,只用来记录一项或者相同记录若干项(同类性质的)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
5.累计凭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记录发生的(同类)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
6.累计凭证是多次有效的原始凭证。
7.“限额领料单”就是典型的累计凭证。
8.汇总原始凭证,亦称为原始凭证汇总表,是对一定时期内反映经济业务(内容相同的)若干张原始凭证,按照一定标准综合填制的原始凭证。如收料凭证汇总表、发生材 料汇总表、工资结算汇总表、差旅费报销单、销售日报等。
9.不是原始凭证的是:(用工计划表)(经济合同)(银行余额调节表)(派工单)等。
10.由人民银行制作的银行转账结算凭证,在全国通用。
11.如果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时,因某种原因未能及时填制原始凭证是,应以实际填制日期为准,
12.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一)记录要真实(二)内容要完整(三)手续要完备(四)书写要清楚、规范(五)编号要连续(六)不得涂改、刮擦、挖补(七)填制要及时
13.手续要完备包括:一.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他指定的人员签名盖章
二.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四.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盖章。
14.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
15.大写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后面要写“整”或“正”字。
16.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17.原始凭证的审核内容包括: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正确性和及时性。
18.经审核的原始凭证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对于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应及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入账;
2.对于真实、合法、合理但是内容不够完整、填写有错误的原始凭证,应退回给有关经办人员,由其负责将有关凭证补充完整、更正错误或重开后,再办理正式会计手续;3.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