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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财务清查
第一节 财产清查的意义、种类和一般程序
1.按财产清查的范围,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2.需要进行全面清查的情况有:
(1)年终决算之前
(2)单位撤销
(3)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前
(4)中外合资、国内合资前
(5)企业股份制改制前
(6)开展全面的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前
(7)单位主要领导调离工作前
3.局部清查一般包括:
(1)现金应每日清点一次
(2)银行存款每月至少同银行核对一次
(3)债权债务每年至少核对一至两次
(4)各项存货应有计划、有重点地抽查
(5)贵重物品每月清查一次。
4.按财产清查的时间,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5.定期清查一般在期末进行,它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