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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13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学习笔记(10)

来源:考试吧 2013-08-05 9:31:01 要考试,上考试吧! 财会万题库

  三、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1. 商业汇票的概念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通俗地讲,商业汇票是以银行以外的其他公司、企业为出票人,以银行或者其他公司、企业等为付款人的汇票。

  2.商业汇票的种类

  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如果付款人为银行并进行了承兑的,称为银行承兑汇票;当付款人为银行以外的公司、企业等并由其进行承兑的,称为商业承兑汇票。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出票人资格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2)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法定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1.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一种制度。我国目前使用的银行汇票,均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因此承兑为我国商业汇票所独有。

  2.承兑银行

  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2)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3.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诺付款的行为。

  ①对于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4.承兑程序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付款人在收到提示承兑汇票时,还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1.付款的概念

  票据付款是指付款人或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时,对持票人所进行的票据金额的支付并收回票据,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2.付款的提示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法定期限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重点提示】要掌握住提示付款的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同时,还要掌握超过提示付款期的法律后果。即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例题9•判断题】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可以拒绝承担付款责任。( )

  【答案】×

  【例题10•单选题】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自( )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A.到期日起10日内

  B.出票日起1个月内

  C.出票日起1个月后

  D.到期日起10日后

  【答案】B

  3.付款程序

  (1)持票人在票据法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如果付款人或承兑人不能当日足额付款的,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应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

  (2)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3)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

  (4)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如果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5)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概念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其交付给相对人,从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给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

  2.背书的类型

  背书按目的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2)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①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②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在票据上做成的背书。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3.背书的绝对记载事项

  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被背书人名称;(2)背书人签章。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①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③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④银行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⑤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转让。⑥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⑦票据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⑧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

  4.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以背书转让的银行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无效。

  背书栏不够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

  5.被背书人受理

  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1)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

  (2)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3)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行为。当被担保的票据债务人不能履行票据债务时,保证人承担向票据权利人支付款项的义务。

  票据的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和承兑人。保证人的责任以被保证人的责任为限,因此被保证人不同,保证人的责任也不同。

  2.保证的成立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保证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只能在票据本身或粘单上表示,在票据或粘单以外的保证,不具票据法上的效力。

  票据保证的金额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凡是没有注明保证的具体金额或保证比例的,视为全额保证。保证人代为履行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承兑人、被保证人和他的前手的追索权。

  3.保证的效力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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