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会计凭证的概念、作用和种类 |
第 2 页:第二节 原始凭证 |
第 4 页:第三节 记账凭证 |
第 5 页:第四节 会计凭证的传递和保管 |
(二)原始凭证——支票的填制举例
关键词介绍
背书: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按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提示付款期:票据持有人向银行提交并要求银行付款的行为叫做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就是提示付款的有效期。
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专门用于从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不可以办理转账;
支票分为正联和存根联两部分,支票签发后,将存根联和正联从骑缝线剪开,存根联留作记账依据,正联交给收款人办理转账或由收款人直接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
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支票由出纳签发,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签发日期:实际的出票日期
在支票正联用大写填写出票日期时,为防止变造支票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时应注意: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间加“壹”。
【提示】
(1)月为壹(1月)、贰(2月)和壹拾(10月):其他人有可能变造为壹拾壹(11月)、壹拾贰(12月)和壹拾X(1X月)。因此要在前面加“零”以防止变造。
(2)日为壹(1日)至玖(9日)和壹拾(10日)、贰拾(20日)、叁拾(30日):其他人都有可能在后面或前面加入数字,因此要在前面加“零”以防止变造。
(3)日为拾壹至拾玖(11日~19日):其他人有可能在前面加贰,变造为“贰拾壹”或“贰拾玖”,因此要在前面加“壹”以防止变造。
【举例】
2009年9月5日,大写为贰零零玖年玖月零伍日。
2009年1月13日,大写为贰零零玖年零壹月壹拾叁日。
2.收款人
(1)现金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本单位名称,此时现金支票背面“被背书人”栏内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之后收款人可凭现金支票直接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
(2)现金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收款人个人姓名,此时现金支票背面不盖任何章,收款人在现金支票背面填上身份证号码和发证机关名称,凭身份证和现金支票签字领款。
(3)转账支票收款人应填写为对方单位名称。转账支票背面本单位不盖章。收款单位取得转账支票后,在支票背面被背书栏内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填写好银行进账单后连同该支票交给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委托银行收款。
3.付款行名称、出票人账号
即为本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账号,例如:工商银行高新支行九莲分理处,1202027409900088888。
4.人民币(大写):
数字大写写法: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亿、万、仟、佰、拾。大写金额应紧接“人民币”书写,不得留有空白,以防加填。
举例:
(1)289 546.52,大写为贰拾捌万玖仟伍佰肆拾陆元伍角贰分。
(2)7 560.31,大写为柒仟伍佰陆拾元零叁角壹分,此时 “陆拾元零叁角壹分”“零”字可写可不写。
(3)532.00,大写为伍佰叁拾贰元整,“整”写为“正”字也可以,不能写为“零角零分”。
(4)425.03,大写为肆佰贰拾伍元零叁分。
(5)325.20,大写为叁佰贰拾伍元贰角,角字后面可加“正“字,但不能写“零分”。
5.人民币小写:
最高金额的前一位空白格用“¥”字头打掉,数字填写要求完整清楚。
6.用途:
(1)现金支票有一定限制,一般填写“备用金”、“差旅费”、“工资”、“劳务费”等。
(2)转账支票没有具体规定,可填写如“货款”、“代理费”等。
7.盖章
支票正面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缺一不可,印泥为红色,印章必须清晰,印章模糊只能将本张支票作废,换一张重新填写重新盖章。反面盖章参见“2.收款人”中的规定。
8.其他使用常识
(1)支票正面不能有涂改痕迹,否则本支票作废。
(2)在签发支票时内容要齐全,大小写金额要相符。
(3)收票人如果发现支票填写不全,可以补记,但不能涂改。
(4)支票的有效期(提示付款期限)为10天,日期首尾算一天,到期日如碰上节假日则顺延。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5)支票见票即付,不记名。(丢了支票尤其是现金支票,银行不承担责任。现金支票一般要素填写齐全,假如支票未被冒领,在开户银行挂失;转账支票假如支票要素填写齐全,在开户银行挂失,假如要素填写不齐,到票据交换中心挂失。)
(6)出票单位现金支票背面有印章盖模糊了,可把模糊印章打叉,重新再盖一次。
(7)签发现金支票必须符合库存现金管理的规定;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出租、出借支票。
外来原始凭证一般由税务局等部门统一印制,或经税务部门批准由经营单位印制,在填制时加盖出具凭证单位公章方有效,对于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必须用复写纸套写。现以购货发票为例说明外来原始凭证的填制方法。
四、原始凭证的审核
审核会计凭证是正确组织会计核算的一个重要方法,也是实行会计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为了正确地反映和监督各项经济业务,保证核算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合法,会计部门和经办业务的有关部门,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包括日期是否真实、业务内容是否真实、数据是否真实等。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对于通用原始凭证,还应审核凭证本身的真实性,以防假冒。
2.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
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度的规定,是否有违法乱纪等行为。
3.审核原始凭证的合理性。
原始凭证所记录经济业务是否符合会计主体经济活动的需要、是否符合有关的计划和预算等。
4.审核原始凭证的完整性。
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齐全,包括有无漏记项目、日期是否完整、数字是否清晰、文字是否工整、有关签章是否齐全、凭证联次是否正确等。
5.审核原始凭证的正确性。
各项金额的计算及填写是否正确,如阿拉伯数字不得连写、大小写金额相符等,有无刮擦、涂改和挖补等。
6.审核原始凭证的及时性。
应注意审查填制日期,尤其是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时效性较强的原始凭证,更应仔细验证其签发日期。
需要说明的是,原始凭证的审核,是一项严肃而细致的工作,会计人员必须坚持制度,履行会计人员的职责。注意以下内容:(选择、判断)
第一,对于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应及时据以填制记账凭证入账;
第二,对于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完整,填写有错误、手续不完备,数字不准确以及情况不清楚的原始凭证,应当退还给有关业务单位或个人,并令其补办手续或进行更正;
第三,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五、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
为了规范原始凭证的填制,明确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防止利用原始凭证舞弊,《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更正原始凭证错误的具体要求。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的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不能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
2.原始凭证记载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凭证单位印章。
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