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应收账款 |
第 2 页:第二节 应收票据 |
第 3 页:第三节 预付账款 |
第 4 页:第四节 其他应收款 |
第 5 页:第五节 应收款项减值 |
第二节 应收票据
一、应收票据概述
(一)应收票据的含义与内容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一种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是一项短期债权,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一项流动资产。
企业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转让给他人时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签章人为背书人,接受票据转让的人成为被背书人。背书人对票据的到期付款负连带责任。
符合条件的持票人还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应收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因急需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背书后转让给银行,银行受理后,从票面金额中扣除按银行的贴现率计算确定的贴现息后,将票款余额付给贴现企业的业务活动。
(二)应收票据的分类
1.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的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三日内(遇到法定休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的,视同付款人承兑付款。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银行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人)签发,由承兑银行承兑的票据。企业申请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向其承兑银行按照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手续费。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前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做逾期贷款处理,并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2.商业汇票按其是否带息,可以分为带息票据和不带息票据两种。带息票据是指商业汇票上标明利率,汇票到期时,承兑人除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票面金额外,还应按照票面金额和规定的利息率计算支付自票据生效日起至到期日止的利息;不带息票据是指商业汇票到期时,承兑人只按照票面金额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二、应收票据的核算
为了反映和监督应收票据取得、票款收回等经济业务,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科目,借方登记取得的应收票据的面值,贷方登记到期收回票款或到期前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的票面余额,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本科目可按照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并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
(一)取得应收票据和收回到期票据
(二)转让应收票据
实务中,企业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企业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应按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