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存货概述 |
第 2 页:第二节 存货的计价方法 |
第 3 页:第三节 原材料的核算 |
第 4 页:第四节 存货的清查 |
第三节 原材料的核算
一、原材料的概念
原材料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过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主要材料和外购半成品,以及不构成产品实体但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
二、原材料的分类
原材料是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劳动对象,是企业生产经营中不可缺少的物质。在生产过程中,材料被消耗或转化为其他的物质形态,其价值也一次性全部转移到产品的成本中,是产品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制造业中,材料的品种繁多,用途广泛,为了加强对材料的核算与管理,应对材料进行合理的分类。
制造业的原材料按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作用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类:
1.原料及主要材料
原料及主要材料是指经过加工后可以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和材料。其中原料是指未加工过的劳动对象,如纺织厂纺纱用的原棉,冶炼厂冶炼用的矿石等。主要材料是指经加工过的劳动对象,如食品厂生产面包用的面粉,纺纱厂织布用的棉纱等。
2.辅助材料
辅助材料是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有助于产品形成或为产品正常生产创造条件,但不构成产品实体的各种材料,如涂料、机油、包装材料等。
3.外购半成品
外购半成品是指从外部购进的已完成上一生产步骤但需要企业进一步加工或组装的半成品。如纺织厂购进的棉纱、食品厂购进的面粉等。
4.燃料
燃料是指工艺技术过程或非工艺技术过程用来燃烧取得热能的各种材料,包括固体、液体和气体燃料,如煤炭、汽油、天然气等。
5.修理用备件
修理用备件是指为修理本企业机器设备和运输设备而专用的零部件,如轴承、齿轮、阀门等。修理用的一般零件如螺母、螺栓等,则并入辅助材料。
6.包装材料
包装材料是指一般包装时用的材料,如纸张、麻绳、铁皮等,也可归入辅助材料类。
不同的企业因生产的要求不同,所需材料千差万别,同一种材料在不同的企业中有不同的用途。各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按不同的标准对材料进行分类。
三、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
(一)科目设置
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时,材料的收发及结存,无论总分类核算还是明细分类核算,均按照实际成本计价。使用的会计科目有“原材料”、“在途物资”等。
“原材料”科目。本科目用于核算库存各种材料的收发与结存情况。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时,本科目的借方登记入库材料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
“在途物资”科目。本科目用于核算企业采用实际成本(进价)进行材料、商品等物资的日常核算、货款已付尚未验收入库的各种物资(即在途物资)的采购成本,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和物资品种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的借方登记企业购入的在途物资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的实际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在途物资的采购成本。
“应付账款”科目。本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本科目的贷方登记企业因购入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尚未支付的款项,借方登记偿还的应付账款,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预付账款”科目。本科目用于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本科目的借方登记预付的款项及补付的款项,贷方登记收到所购物资时根据有关发票账单记入“原材料”等科目的金额及收回多付款项的金额,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实际预付的款项;期末余额在贷方,则反映企业尚未结算的款项。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企业,可以不设置“预付账款”科目,而将此业务通过“应付账款”科目中核算。
(二)账务处理
1.购入材料
由于支付方式不同,原材料入库的时间与付款的时间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在会计处理上也有所不同。
(1)货款已经支付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材料已验收入库。
(2)货款已经支付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材料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
(3)货款尚未支付,材料已经验收入库。
在这种情况下,发票账单未到也无法确定实际成本,期末应按照暂估价值先入账,下期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收到发票账单后再按照实际金额记账。即,对于材料已到达并已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未到,货款尚未支付的采购业务,应于期末,按材料的暂估价值,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期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正常程序,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票据”等科目。
(4)货款已经预付,材料尚未验收入库。
2.发出材料
企业各生产单位及有关部门领用的材料具有种类多、业务频繁等特点。为了简化核算,可以在月末根据“领料单”或“限额领料单”中有关领料的单位、部门等加以归类,编制“发料凭证汇总表”,据以编制记账凭证、登记入账。发出材料实际成本的确定,可以由企业从上述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方法中选择。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附注中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