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 |
第 2 页: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
第 3 页:第三节 会计核算 |
第 5 页:第四节 会计监督 |
第 6 页: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
第 8 页:第六节 法律责任 |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1.真实性: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
2.相关性: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
3.明晰性: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
4.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的的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纵向可比)。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横向可比)。
5.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6.重要性
7.谨慎性: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
8.及时性: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二、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一)依法建账
(二)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注意: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会计核算的重要成果,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必要变更,按规定变更,并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五)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六)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会计核算的内容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债权:应收账款、预付账款。
债务:指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用资产或者劳务偿付的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四、会计年度
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每年自公历l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每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
五、记账本位币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六、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按填制的程序和用途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内容
2.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1)记录要真实。
(2)内容要完整。
(3)手续要完备;
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他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盖章。
(4)书写要清楚、规范
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
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且填写规范。(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并非按大写金额入账,而是此凭证无效。)
小写:
阿拉伯数字书写,不得写连笔字;
金额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在金额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用“0”,不得用符号“-”。
大写:
中文大写,一律用正楷或行书字书写;
大写金额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写“人民币”三个字,“人民币”字样和大写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后面要写“整”或“正”字。
(5)编号要连续。预定编号,加盖作废戳记,不得撕毁。
(6)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其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7)填制要及时。
3.原始凭证的审核内容
真实性——凭证真实
合法性
合理性
正确性——计算填写
完整性——形式上审核
及时性——当月入账。
4.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1)不得涂改
(2)内容错误
(3)金额错误
(4)更正和重新开具义务
(二)记账凭证
1.基本内容
2.编制要求
(1)记账凭证各项内容必须完整。
(2)记账凭证应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3)记账凭证的书写应清楚、规范。相关要求同原始凭证。
(4)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编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5)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6)填制记账凭证时若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后面讲解)。
(7)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3.审核内容
(1)内容是否真实。
(2)项目是否齐全。
(3)科目是否正确。
(4)金额是否正确。
(5)书写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