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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东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串讲笔记(1)

来源:考试吧 2013-09-05 10:25:14 要考试,上考试吧! 财会万题库
第 1 页: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
第 2 页: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第 3 页:第三节 会计核算
第 5 页:第四节 会计监督
第 6 页: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 8 页:第六节 法律责任

第四节 会计监督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概念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机构控制与职务控制】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业务处理程序控制】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财产安全控制和会计信息控制】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同部审计控制】

  (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单位内部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进行的。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五)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目标:最根本的是保护单位财产、检查有关数据的正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经营效率、贯彻既定的管理方针等四个方面。

  1.内部控制的基本结构(多)

  (1)控制环境(2)会计系统(3)控制程序

  2.基本方式

  (1)组织规划控制

  第一:不相容职务的分离。

  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

  授权批准与业务执行;业务执行与审核;业务执行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

  第二:组织机构的相互控制

  (2)授权批准控制。

  授权批准形式通常有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之分。

  (3)预算控制。

  (4)财产保全控制。财产保全控制主要包括接近控制、定期盘点控制等。

  (5)风险控制。

  (6)内部报告控制。

  内部报告可以是日报、周报、月报、季报、年报等。

  (7)电子信息技术控制。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

  财政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监督范围有: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实质是审计。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审查企业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三)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也就是说,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再监督。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和免除。

  1.省级财政部门重点监督检查

  2.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时的不得行为;

  3.拒绝出具有关报告情况;

  4.注册会计师的不得行为;

  5.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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