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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东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串讲笔记(1)

来源:考试吧 2013-09-05 10:25:14 要考试,上考试吧! 财会万题库
第 1 页: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
第 2 页: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第 3 页:第三节 会计核算
第 5 页:第四节 会计监督
第 6 页: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 8 页:第六节 法律责任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三)管理

  省级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财政部统一印制,全国范围内有效。

  对于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或者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由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资本、基金核算岗位;

  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

  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

  总账岗位;

  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

  会计电算化岗位;

  出纳岗位;

  稽核岗位;

  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

  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费(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

  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二)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要求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4.建立岗位责任制。

  (三)总会计师

  不是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负责人,而是一种行政职务。

  提名与任命。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范围: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内容: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八、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时,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一)交接的范围

  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时,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交接的基本程序

  1.提出交接申请

  2.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项目。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3.移交点收――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

  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4.专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5.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自已经办且已经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本节重点:

  1.会计机构设置的影响因素?

  2.代理记账的4个条件?

  3.代理记账的4点业务范围?

  4.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5.从业资格的适用范围?

  6.5年内不允许参加考试与2年内不允许参加考试的情况?

  7.上岗注册登记、调转登记为90天,离岗备案为6个月;

  8.继续教育的内容?

  9.会计工作岗位的要求(含出纳)?

  10.总会计师的地位?

  11.回避制度?

  12.移交点收的相关规定?

  13.监交规定及交接后事宜、交接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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