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 |
第 2 页: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
第 3 页:第三节 会计核算 |
第 5 页:第四节 会计监督 |
第 6 页: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
第 8 页:第六节 法律责任 |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三)管理
省级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财政部统一印制,全国范围内有效。
对于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或者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由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资本、基金核算岗位;
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
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
总账岗位;
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
会计电算化岗位;
出纳岗位;
稽核岗位;
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
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费(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
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二)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要求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4.建立岗位责任制。
(三)总会计师
不是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负责人,而是一种行政职务。
提名与任命。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范围: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内容: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八、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时,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一)交接的范围
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时,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交接的基本程序
1.提出交接申请
2.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项目。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3.移交点收――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
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4.专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5.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自已经办且已经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本节重点:
1.会计机构设置的影响因素?
2.代理记账的4个条件?
3.代理记账的4点业务范围?
4.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5.从业资格的适用范围?
6.5年内不允许参加考试与2年内不允许参加考试的情况?
7.上岗注册登记、调转登记为90天,离岗备案为6个月;
8.继续教育的内容?
9.会计工作岗位的要求(含出纳)?
10.总会计师的地位?
11.回避制度?
12.移交点收的相关规定?
13.监交规定及交接后事宜、交接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