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会计凭证的概念、作用和种类 |
第 2 页:第二节原始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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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页:第四节会计凭证的传递和保管 |
第二节原始凭证
一、原始凭证的概念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文字凭据。它是会计资料中最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证明文件。
二、原始凭证的种类
(一)按照来源不同分类
原始凭证按取得的来源不同,可以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两种。
(1)外来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从其他单位或个人直接取得的原始凭证,如发票、飞机和火车的票据、银行收付款通知单等。外来原始凭证都是一次凭证,它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由外单位或个人直接填制的。
(2)自制原始凭证。自制原始凭证(简称自制凭证),是指由本单位内部经办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在执行或完成某项经济业务时填制的、仅供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原始凭证。自制原始凭证在企业中占很大比重,常见的自制原始凭证包括收料单、领料单、开工单、成本计算单、出库单等。
(二)按照填制手续及内容不同分类
(1)一次凭证。一次凭证指一次填制完成、只记录一笔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一次凭证的凭证填制手续是一次完成的,是一次有效的凭证。填制一次性凭证时,应将经济业务的内容清楚填写,经办的部门和人员应签章以明确经济责任。
(2)累计凭证。累计凭证指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记录发生的同类型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其特点是在一张凭证内可以连续登记相同性质的经济业务,随时结出累计数及结余数,并按照费用限额进行费用控制,期末按实际发生额记账。
(3)汇总凭证。汇总凭证指对一定时期内反映经济业务内容相同的若干张原始凭证,按照一定标准综合填制的原始凭证。
(三)按照格式不同分类
(1)通用凭证。通用凭证指由有关部门统一印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具有统一格式和使用方法的原始凭证。
(2)专用凭证。专用凭证指由单位自行印制、仅在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原始凭证。
三、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由于各种经济业务的内容和经营管理的要求不同,原始凭证的名称、格式和内容是多种多样的。但无论哪种原始凭证,作为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明确经办单位和人员的经济责任的原始证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内容:(1)原始凭证名称;(2)填制原始
凭证的日期;(3)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4)经济业务内容(含数量、单价、金额等);
(5)填制单位签章;(6)有关人员签章;(7)凭证附件。
四、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原始凭证填制的过程中,要满足以下的基本要求:(1)记录要真实;(2)内容要完整;(3)手续要完备;(4)书写要清楚、规范;(5)编号要连续;(6)不得涂改、刮擦、挖补;
(7)填制要及时。
对于书写要清楚、规范这一条,由于历年来命题较多,需要重点掌握以下要求:原始凭证要按规定填写,文字要简要,字迹要清楚,易于辨认,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且填写规范,小写金额用阿拉伯数字逐个书写,不得写连笔-7。在金额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金额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写“00”或符号“一”;有角无分的,分位写“0”,不得用符号“一”。大写金额用汉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等,一律用正楷或行书字书写。大写金额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写“人民币”三个字,“人民币”字样和大写余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后面要写“整”或“正”字;有分的,不写“整”或“正”字。
五、原始凭证的审核内容
审核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国家赋予财会人员的监督权限。原始凭证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正确性和及时性。经审核的原始凭证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对于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应及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人账:
(2)对于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够完整、填写有错误的原始凭证,应退回给有关经办人员,由其负责将有关凭证补充完整、更正错误或重开后,再办理正式会计手续;
(3)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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