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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
一、财产清查结果处理的基本要求
经过财产清查之后,发现了盘盈、盘亏的差异,应及时进行处理。财产清查结果处理的基本要求主要有:
(1)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和性质,提出处理建议。
(2)积极处理多余积压财产,清理往来款项。
(3)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4)及时调整账簿记录,保证账实相符。
二、财产清查结果处理的步骤
(1)审批之前的处理。财产清查结束后,企业根据“清查结果报告表”、“盘点报告表”等已经查实的数据资料,编制记账凭证,记人有关账簿,使账簿记录与实际盘存数相符。但对于应收而收不回的应收款项、应付而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在批准前不做调整账簿记录,待批准后再作处理。为了反映财产清查的盘盈和盘亏情况,企业会计上应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借方登记财产的盘亏、毁损数额以及盘盈的转销数字,贷方登记财产的盘盈数额以及盘亏的转销数,如果月末为借方余额,表示尚未处理的财产物资的净损失数,如果为贷方余额,表示尚未处理的各项财产物资的净溢余数字。
(2)审批之后的处理。在财产清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报送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根据上述机构审批的意见,应进行差异处理,调整账项。以存货为例,发生盘盈时,应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发生盘亏和毁损时,应根据不同的原因做出不同的处理,若属于一般经营性损失或定额内损失,记人“管理费用”科目,若属非常损失,则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同时,按盘亏和毁损的总金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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