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会计档案
一、会计档案的概念和内容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具体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机构保管1年。期满之后,应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各类会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包括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以及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四、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五、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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