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长短期借款
第一节 短期借款的核算
一、短期借款概述
企业的借款通常按其流动性或偿还时间的长短,划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短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下的各种借款。短期借款一般是补充企业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是企业的一项流动负债。借款到期时,除偿还本金外,还需按期支付利息。利息作为财务费用计入损益核算,如果利息分期(季、半年)支付或到期一次支付、且数额较大,可采用预提的方法分期计人损益;如果利息按月支付,或者虽然分期(季、半年)支付或到期一次支付、但数额较小,可不用预提的方法,而在实际支付利息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短期借款的核算
(一)账户的设置
短期借款的核算设置“短期借款”账户,贷方登记借入的短期借款,借方登记归还的短期借款,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尚未归还的短期借款。该账户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并按借款的种类进行明细分类核算。企业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应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短期借款”账户;归还借款时,借记“短期借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二)利息的处理
短期借款的利息,通过“财务费用”、“应付利息”等账户核算。短期借款利息一律计入财务费用,预提利息时,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应付利息”账户;支付已预提的利息时,借记“预提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利息直接支付、不预提的,于付款时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第二节长期借款的核算
一、长期借款概述
长期借款是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借款。长期借款一般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改扩建工程、大修理工程以及流动资产的正常需要等方面,是企业的一项长期负债。
二、长期借款的核算
企业应通过“长期借款”账户,核算长期借款的借入、归还等情况。该账户可按照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设置明细账,分别“本金”、“利息调整”等进行明细核算。该账户的贷方登记长期借款本息的增加额;借方登记长期借款本息的减少额;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
(一)取得长期借款
企业借入长期借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长期借款——本金”账户。
(二)长期借款的利息
长期借款利息费用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长期借款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当按以下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管理费用;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如果长期借款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固定资产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应当资本化的利息支出数,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按规定不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长期借款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计入“应付利息”账户,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账户,贷记“应付利息”账户。
(三)归还长期借款
企业归还长期借款的本金时,按应归还的金额,借记“长期借款——本金”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归还长期借款的利息时,按归还的利息,借记“应付利息”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