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会计电算化法规制度 |
第 2 页:第二节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要求 |
第 3 页:第三节会计电算化岗位及其权限设置的基本要求 |
第 4 页:第四节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要求 |
第 5 页:第五节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
第三章会计电算化基本要求
第一节会计电算化法规制度
会计电算化作为会计工作的一种技术手段,应当保证其处理过程符合一定的规范,处理结果真实、可靠。对会计电算化的宏观管理指国家或地区为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顺利展开所制订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等,对会计电算化的微观管理则是指单位自身针对会计电算化工作而制订的管理办法、措施和制度。
1999年10月3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关于会计核算软件及其相关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应达到符合财政部规定的会计核算软件的功能和技术标准。会计核算软件是会计电算化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会计核算软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核算要求和会计人员的习惯,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和正常会计工作秩序的前提。
第二,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法律上要求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那些由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在格式、内容以及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为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指导和规范,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制定了《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会计核算软件的研制、单位实施会计电算化工作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1996年,财政部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电算化又专门制定了《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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