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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学习笔记(2)

来源:考试吧 2013-10-15 10:30:54 要考试,上考试吧! 财会万题库
第 1 页:第一节支付结算概
第 2 页:第二节现金管理
第 3 页: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
第 6 页:第四节支付结算方式

第四节支付结算方式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一般来讲,票据具有信用、支付、汇兑和结算等职能。票据结算是支付结算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

  律关系主体。票据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他们是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在

  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出票人是指依

  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

  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借款责任的人。

  (三)票据权利与义务

  票据权利与义务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是票据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

  1.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四)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则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五)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不可缺少的应载事项。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的签章,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六)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是指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票据相关内容的行为。票据记载事项可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等。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但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等即属于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七)票据丧失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它适用于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单位和个人。

  (二)支票的种类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三)支票的出票

  支票的出票人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任何一项的,支票都为无效。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支票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四)支票的付款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出票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1·支票领购的要求。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2.支票签发的要求。(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注意:

  (1)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2)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2.收款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与预留银行印鉴中的单位名称保持一致。如是本单位自行提取现金可填为“本单位”。

  3.大写金额应紧接“人民币”书写,不得留有空白,以防加填;大小写金额要对应,要按规定书写。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5.如实写明用途,存根联与支票正联填写的用途应一致。

  6.在签发人签章处按预留银行印鉴分别签章,签章不能缺漏。

  7.现金支票签发后,将支票从存根联与正联之间骑缝线剪开,正联交给收款人办理

  提现或转账,存根联留下作为记账依据。

  三、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它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款项结算。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并经开户银行承兑付款的票据。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

  其他组织;(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3)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如下事项:(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3.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其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已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商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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