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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与分类
1.税收的概念。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
2.税收的作用。税收的作用是税收职能在一定经济条件下的外在表现。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税收职能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在现阶段,税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这就是所谓的税收“三性”,它是税收本身所固有的。
(三)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如表3—1所示。
表3—1按征税对象对税收的分类
分类 | 含义 | 范围 |
流转税类 | 以商品生产流转额和非商品生产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征 收的税种 |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 税等 |
所得税类 | 亦称收益税,是指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
财产税类 | 以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的 税种 | 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船舶 吨税等 |
资源税类 | 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行为税类 | 也称为特定行为目的税类,它是国家为了实现某种特 定的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 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如表3—2所示。
表3—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对税收的分类
分类 |
含义 | 范围 |
工商税类 | 是指以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单位和 个人为纳税人的各税种的总称,是我国现行 税制的主体部分。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 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 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种 |
关税类 | 是指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税种的 总称。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 | 进出口关税、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 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 |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如表3—3所示。
表3—3按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对税收的分类
分类 |
含义 | 范围 |
中央税 | 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 政府征收后全部划解中央政府所有并支配使 用的一类税 |
如我国现行的关税和消费税等。这类税一 般收入较大,征收范围广泛 |
地方税 | 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的一类税 | 如我国现行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这类税一般收 入稳定,并与地方经济利益关系密切 |
中央地方 共享税 |
是指税收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中央政府和 地方政府共同拥有的一类税 |
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等。 这类税直接涉及中央与地方的共同利益 |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如表3—4所示。
表3—4按计税标准不同对税收的分类
分类 |
含义 | 范围 |
从价税 | 是以征税对象价格为计税依据,其应纳税 额随货物价格的变化而变化的一类税 | 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 |
分类 | 含义 | 范围 |
从量税 | 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体积等作为 计税依据,其征税数额只与征税对象数量等 相关而与货物价格无关的一类税 |
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 |
复合税 | 是对某一货物或物品既征收从价税又征收 从量税。即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同时征收的 一种方法 |
一种是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另一种 是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税。我国消费税中 的卷烟和白酒就采用复合税 |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所谓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
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税收属于经济学概念,而税法则属于法学概念。
税收与税法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税收以税法为其依据和保障,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
此外,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税法则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国家和社会对税收收入与税收活动的客观需要,决定了与税收相对应的税法的存在;而税法则对税收的有序进行和税收目的的有效实现起着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二)税法的分类
按税法的立法目的、征税对象、权限划分、适用范围、功能作用的不同,可对税法作出不同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1)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就属于税收实体法。
(2)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就属于税收程序法。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1.征税人。征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征税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
2.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也称“纳税主体”。
在实际纳税过程中,与纳税义务人相关的概念有:负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
3.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课税对象。它是税法规定的征税针对的目的物,即对什么征税。它是税法的最基本要素,也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4.税目。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
5.税率。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反映了征税的深度。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税率有三种基本形式,即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比例税率又包括以下三种: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定额税率是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所以又称固定税额。
(3)累进税率。累进税率就是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一般多在收益课税中使用,有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和超倍累进税率四种形式。我国现行税法体系采用的累进税率形式只有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
6.计税依据。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计算应纳税额所依据的标准。它所解决的是
在确定了征税对象之后如何计量的问题。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
7.纳税环节。纳税环节是指税法上规定的课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纳税环节一般是根据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商品流通、便于征收管理和保证财政收入等原则确定的。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收课征制度划分为两类,即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8.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
9.纳税地点。纳税地点,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地点。
10.减免税。减税免税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1)减税和免税。主要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2)起征点。起征点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达到开始征税数额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则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3)免征额。免征额是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扣除的数额,免征额的部分不征税,只就其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11.法律责任。税收法律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收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