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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学习笔记(3)

来源:考试吧 2013-10-19 10:48:02 要考试,上考试吧! 财会万题库
第 1 页:第一节税收概述
第 2 页:第二节主要税种
第 5 页:第三节 收征管

第二节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1.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增值税的分类。按照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增值税划分为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三种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由于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中包含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对这部分价值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客观上它可以抑制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2)收入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将外购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扣除。

  (3)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一次性扣除,可以彻底消除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它是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类型。

  我国的增值税一直为生产型增值税。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修订了《增值税暂行条例》,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增值税税率

  1.基本税率。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低税率适用范围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征收率外,税率一律为17%,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

  2.低税率。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的,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业产品;

  (6)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3.征收率。根据税法规定,会计制度不健全、难以按上述两档税率计算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方法计算增值税,即应纳税额乘以征收率,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

  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采取税款抵扣的办法,间接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用公式表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或:

  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增值税税率一当期进项税额

  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其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1.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冲减。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X税率

  需要强调的是,公式中的“销售额”必须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的销售额。

  2.销售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这表明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

  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但在实际生活中,常常出现纳税人将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成为含税的销售额。遇到这种情况,在计税时先要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或17%税率)

  3.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它由销售方收取和缴纳,由购买方支付。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谓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五十万元以下的。

  (2)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八十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一般纳税人相比,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要简单得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不含税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与一般纳税人相同的是,计算公式中的销售额也不包含增值税税额。当小规模纳税人采取价税合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销售额与一般纳税人一样,都是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纳税期限。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3.纳税地点。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一般应在其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1)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货物,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1.消费税的概念。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2.消费税的计税方法。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三种计税方法。

  (二)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消费税税目。现行的消费税税目共有14个,即烟、酒与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2.消费税税率。

  (1)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复合税率。

  (2)最高税率的应用。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认。采用从价定率方法,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全部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销售量的确认。从量定额,是指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和单位税额计算应纳消费税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式中,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复合计算方法是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的一种计税方法。在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此种方法计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生产销售卷烟、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1)以外购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消费品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具体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3.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 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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