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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界定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一)自行申报
也称直接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自行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大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这是目前最主要的纳税申报方式。
(二)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
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政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这种申报方式比较适宜边远地区的纳税人。
(三)数据电文申报
数据电文申报是指以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四)简易申报
所谓简易申报,就是由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纳税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五)其他方式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所谓简并征期是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若干纳税期的应纳税额集中在一个纳税期限内缴纳。
四、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在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一)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财务健全的纳税人,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计算应纳税款,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由纳税人到银行划解税款的征收方式。这种税款征收方式较为规范,适合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状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的努力方向就是要扩大查账征收纳税人的范围。
(二)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对账务资料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
人,由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三)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四)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对小型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简称定期定额户)。
(五)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扣代缴的一种方式。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其目的是对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
(六)代收代缴
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一种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的规定收取税款。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很难控制的领域,如受托加工应缴消费税的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七)委托征收
委托征收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方式的适当使用有利于控制税源,方便征纳双方,降低征收成本。
(八)其他方式
除上述方式之外,还有自核自缴等税款征收方式。自核自缴也称“三自纳税”,是指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根据其财务会计情况,依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税款,自行填写纳税缴款书,自行向开户银行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对纳税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五、税务代理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纳税事宜的民事代理行为。
(二)税务代理的特点
1.中介性。税务代理是一种社会中介服务,税务代理人介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税务代理机构与国家行政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等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既不受税务行政部门的干预,又不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左右,独立代办税务事宜。
2.法定性。法律、法规是任何活动都要遵守的行为准则,开展税务代理首先必须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尊严,在税务代理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全面履行职责,不能超越代理范围和代理权限。
3.自愿性。税务代理的选择一般有单向选择和双向选择,无论哪种选择都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
4.公正性。税法规定了征收机关与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而税务代理人作为税收征收机关与纳税人的中介,与征纳双方没有任何利益冲突。
(三)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手续。
5.制作涉税文书。
6.审查纳税情况。
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8.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9.税务行政复议手续。
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