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九】会计从业资格
1、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持证上岗制度:要求从业人员拥有从业资格证书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制度;
3、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上岗注册登记制度;
4、每年参加后续教育制度;
5、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6、会计从业资格禁考禁入规定。
①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帐簿、财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关键点】:犯罪而且与会计职务要求相关;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符合前面条件的基础上才是终生禁入
②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关键点】:虽然被吊证但是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只是5年。
7、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
(4)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8、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
一是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
二是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
三是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3)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
(4)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9、其他关于会计人员的规定问题:
①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③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具体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问题十】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基本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是会计人员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2、交接范围和交接的基本程序P99;
3、监交规定及责任界定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
(4)接管人员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4、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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