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会计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1、主体——各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象——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2、要求:
(1)、记帐人员与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权限分离;
(2)、重大业务的决策与执行权应相互监督、制约;
(3)、财产清查范围、期限、程序明确;(4)、会计资料定期内部审计办法、程序明确。
3、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行使内部监督的职权:
(1)、对违法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职权予以纠正;
(2)、有权监督单位内部会计资料和财物(发现账实不符,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二)政府监督:
1、主体——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2、对象——会计行为;
3、范围:
(1)是否依法设账;(2)会计档案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会计制度规定;(4)从业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三)社会监督:
1、主体——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
2、业务范围:
(1)审查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业务,出具相关报告;(4)其他。
六、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机构设置:三种方式(根据单位规模大小、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经营管理的要求);1、单独设置;2、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3、不具备条件的,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帐:
1、概念;
2、业务范围:(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按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2)对外提供财务报告;(3)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人的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业务,填制或取得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2)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代理机构退回的原始凭证应及时更正、补充。
4、代理人的业义务:(1)按合同依法办理代理记账;(2)保守商业秘密;(3)拒绝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和不合法的要求;(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予以解释。
(三)从业资格;
1、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3、取得——考试制度;
4、报名条件:(无学历要求)
(1)遵守会计和财经法规;(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5、考试科目:3科(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毕业,2年内免试2科)
6、因违法被吊销会计资格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资格证;因犯罪被吊销会计资格证的;终身不得重新取得资格证。
7、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省财政厅在作出准予颁发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
(四)资格证书管理:
1、注册登记(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天);2、离岗备案(离岗6个月);3、调转登记(两个90天)
(五)继续教育:
1、特点: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2、内容:(1)会计理论;(2)政策法规;(3)职业道德规范;
(4)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
3、形式——接受培训、自学;
4、学时要求——接受培训每年累计不少于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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