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税收概述 |
第 2 页:第二节 主要税种 |
第 7 页:第三节 税收征管 |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考点1:税收保全措施
1.适用范围: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适用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3.具体措施: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期限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①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②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一处以外的住房。③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考点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适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适用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3.具体措施: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4.不适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①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②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考点3:法律责任
1.税收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责任(尚未构成犯罪)和刑事责任(构成犯罪)。
2.税务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财产、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停止出口退税权。
考点4:税务行政复议
1.概念: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2.适用对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其他税务当事人。
3.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①罚款;②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①颁发税务登记;②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③行政赔偿;④行政奖励;⑤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对上述“(1)征税行为”规定的具体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经复议)申请人对上述除“(1)征税行为”规定的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选择复议)
4.复议机关
①申请人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②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③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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