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税收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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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页:第三节 税收征管 |
三、营业税
考点1: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考点2:营业税税目、税率
税目 |
税率 | |
提供应税劳务 |
交通运输业 |
3% |
建筑业 | ||
邮电通信业 | ||
文化体育业 | ||
金融保险业 |
5% | |
服务业 | ||
娱乐业 |
5-20% | |
转让无形资产 |
5% | |
销售不动产 |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各自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税率。
考点3: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方法 |
计税依据 |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全额计税 |
营业额全额(包括价款和价外费用) |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
差额计税 |
营业额减去准予扣除金额后的余额 |
应纳税额=(营业额-准予扣除金额)×适用税率 |
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
组成计税价格 |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
考点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规定: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签订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具体规定:
情形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 |
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他人的 |
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
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 |
销售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凭据的当天 |
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 |
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
考点5: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考点6:纳税地点
情形 |
纳税地点 |
提供应税劳务 |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建筑业劳务在应税劳务发生地) |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
土地、不动产所在地 |
销售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动产 | |
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 |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
出租动产 |
与土地和不动产有关的营业税纳税地点在土地、不动产所在地,除此之外基本上在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记住建筑业劳务是在应税劳务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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