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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收征管
一、税务登记
考点1:税务登记种类
设立登记(30天)、变更登记(30天)、停业、复业登记(停业期限不超过一年)、注销登记(15天)、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外管证有效期不超过180天)。
考点2:设立登记1.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先工商后税务)2.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考点3:变更税务登记
1.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范围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具体包括: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登记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增减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2.时间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无关的,应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考点4:停业复业登记
1.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2.纳税人应该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3.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4.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办理复业登记。
5.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考点5: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根本性变化,需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2.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包括:
①纳税人解散、破产、撤销或终止纳税义务的;
②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
③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机关的
3.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机前(先税务后工商),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或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结清税款、滞纳金、罚金,缴销发票和税务登记证等。
考点6: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2.《外管证》一地一证,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3.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考点7:纳税人税种登记 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进行税种登记。
考点8: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1.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包括国家机关。
2.扣缴义务人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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