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
第 2 页: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
第 3 页:第三节 会计核算 |
第 4 页:第四节 会计监督 |
第 5 页: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
第 6 页:第六节 法律责任 |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内容: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无效时,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书,负责人在接到请求书10日内作出书面确定,并对觉得承担责任
(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五)单位内部会计控制:适用于大中型企业
原则: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成本效益性
内部控制: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内部监督(方法: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出纳与记账、业务与记账、业务经办与业务审批、业务审批与记账、财物保管与记账、业务经办与财务保管、业务操作与业务复核等);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主体: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进行会计监督检查的目的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范围:所有单位,对违反《会计法》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可作处罚
财政部门可经被检查单位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将其以前会计年度资料调回检查,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三个月内完整归还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情况的监督检查‘
5.对单位会计档案的监督检查
6.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7.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三)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形式
1.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3.对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4.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5.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6.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四)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实施的行政处罚
(五)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要求:重点记: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个人;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
单位和个人检举会计违法行为,也属于社会监督的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注会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三)对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1.注会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卷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2).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2.被审计单位接收注册会计师审计,应当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会计责任:指被审计单位对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本单位提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保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等负有的责任
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应尽的义务。其要求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依法出具审计报告,清楚地表达对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报告整体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四)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目标不同(对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进行审计、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独立性不同(第三方、公司领导);自愿程度不同(独立的第三方、代表总经理);审计职责和作用不同(对投资者和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审计自愿程度不同;审计标准不同、审计时间不同(定期(每年一次)、不定期或定期)
(五)财政部门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六)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除了对企业依法实施监督之外,还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这是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七)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
2.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四.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与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的关系
联系:1.单位内部监督是后两者的基础
2.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是对单位内部监督的在监督
3.政府监督是社会监督有效进行的重要保证
区别:
|
主体 |
性质 |
时间 |
内容 |
单位内部监督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
单位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 |
事前、事中、事后 |
对不合法的收支予以制止、纠正、检举,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服务效益 |
政府监督 |
财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 |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会计主体进行管理监督 |
事后 |
监督会计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 |
社会监督 |
社会审计组织和广大公众 |
通过审计、鉴证职能的发挥及单位、个人检举实施 |
事后 |
会计师事务所对被监督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发表意见,以提高被监督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公信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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