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概述 |
第 2 页:第二节 现金管理 |
第 3 页: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
第 4 页: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特点:1.办理人民币业务
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是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但不得办理现金收支)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临时机构、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证开立的除外)、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三)守法合规原则 记:存款人在同一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存款人的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及其他信息资料发生变化或改变):5个工作日申请、通知
银行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5个工作日(开户后一年内不发生任何业务的,银行通知后30日内到银行办理)
五、基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1.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 2.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1.企业法人2.非法人企业3.机关、事业单位4.团级(含)以上军对、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5.社会团体6.民办非企业组织7.一定常设机关8.外国驻华机构9.个体工商户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12.其他组织 (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银行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两个工作日内批复
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只存不取)
(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无数量限制
(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程序:5个工作日内向中行备案,自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七、专用存款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用于特定用途资金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支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要求:(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3)财政预算外资金(4)粮、棉、油手收购资金(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11)住房基金(12)社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14)团、党、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程序: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要经过中行审核;其他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行备案,自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八、临时存款账户
(一)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1) 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4)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
(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程序:审核(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账户除外)
(四)临时存款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注册验资的临时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开立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三)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单位付个人每笔超过5万元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
2.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转账结算。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一)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三)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二)银行的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账户撤销后10年;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三)存款人的管理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有以下行为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警告并处1万到3万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2.有以下行为:(1)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入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警告并处5000元到3万的罚款
3.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于1000元罚款
4.存款人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警告并处1万到3万的罚款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开立过程:1)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明知或应知识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警告并处以5万到30万的罚款
2.使用过程:警告并处以5000元到3万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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