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税收概述 |
第 2 页:第二节 主要税种 |
第 5 页:第三节 税收征管 |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1.增值税的概念: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发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增值税的分类:(1)生产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及其折旧均不予扣除(2)收入型增值税(3)消费型增值税(最简便、最能体现优越性的类型)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1)销售货物:销售不动产交营业税(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进口货物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7%,运费:7%粮食、牛奶、自来水、天然气、图书、饲料、农业产品按13%计征;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0;对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税率为3%
(五)增值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2.销售额3.进项税额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应税销售额在50万以下的2.其他,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以下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科选择小规模。国务院决定其征税率
(七)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直接收款: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收款凭据的当天
2)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当天
3)赊销、分期收款: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无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售款项:货物发出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设备、飞机、船舶等,wie收到预售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5)委托启用它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护着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为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
2.纳税期限:1.3.5.10.15日内、1个月、1季度
3.纳税地点
(八)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规定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的分类及认定标准: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为超过500万的原公路、内核货物运输(运输行业)自开票的纳税人,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2.征税范围陆路(暂不包括铁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3.税率: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务服务:11%
3.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除外):6%
4.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应税服务:0
5.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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