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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预算法》:我国第一部财经基本法规,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采取税收等来取得预算收入;预算支出用于经济建设和国防、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社会福利等事业
原则:公开性、可靠性、完整性、统一性、年度性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1.财力保证作用2.调节制约作用3.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一级政权,一级财政中央到乡镇共五级:中央、省级、地市级、县市级、乡镇级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中央预算2.地方预算3.总预算4.部门单位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2)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3)4)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5)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前三条基本相同 4)撤销本机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前三同,(4)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达标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决算的执行3)提出中烟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4)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5)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2.各单位的职权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预算收入: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形式:税收收入90%以上、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如:铁道专项收入、征收排污费收入、电力建设基金收入等)、其他收入(规费收入、罚没收入)
(二)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和地方预算支出
备案:常务委员会
五、预算组织程序
编制、审批、执行、调整
(一)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3. 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二)预算的审批:人民代表大会
(三)预算的执行:主体:各级政府、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家金库、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四)预算的调整:政府财政部门编制
六、决算
七、预决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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