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
第 2 页: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
第 3 页:第三节 会计核算 |
第 4 页:第四节 会计监督 |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各单位不得任用其担任会计岗位的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任职条件:“或者”关系)
总会计师: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不少于3年
(二)会计人员管理:业务管理、专业资格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资格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1.《会计法》规定: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单位负责人
(1)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
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
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
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
(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本节重点:
1.会计工作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2.会计制度制定权限:国务院财政部门;
3.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4.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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