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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页: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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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也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四种。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3.根据开户地点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本地银行结算账户指存款人在注册地或住所地;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指在异地开立的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3.存款信息保密原则;4.守法原则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主要为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撤销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三、基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
(二)基本存款账户适用范围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三)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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