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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页:第二节 现金管理的法律制度 |
第 4 页:第三节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
2.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1)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事由。
(2)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程序。
(3)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手续的注意事项。
①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②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③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④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⑤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1.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2.银行的管理
3.存款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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