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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复习要点(2)

来源:考试吧 2014-05-28 9:44:30 要考试,上考试吧! 财会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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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第 3 页:第二节 现金管理
第 5 页: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第 11 页:第四节 支付结算方式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它适用于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单位和个人。

  (二)支票的种类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三)支票的出票

  支票的出票人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任何一项的,支票都为无效。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支票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四)支票的付款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出票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1·支票领购的要求。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2.支票签发的要求。(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注意:

  (1)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2)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2.收款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与预留银行印鉴中的单位名称保持一致。如是本单位自行提取现金可填为“本单位”。

  3.大写金额应紧接“人民币”书写,不得留有空白,以防加填;大小写金额要对应,要按规定书写。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5.如实写明用途,存根联与支票正联填写的用途应一致。

  6.在签发人签章处按预留银行印鉴分别签章,签章不能缺漏。

  7.现金支票签发后,将支票从存根联与正联之间骑缝线剪开,正联交给收款人办理

  提现或转账,存根联留下作为记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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