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
第 3 页:第二节 现金管理 |
第 5 页: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
第 11 页:第四节 支付结算方式 |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现行的适用支付结算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政策性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
凡是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一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政策性文件都是支付结算必须遵循的规定。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2.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①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②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
③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O”,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零”,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④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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