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
第 3 页:第二节 现金管理 |
第 5 页: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
第 11 页:第四节 支付结算方式 |
第二节现金管理
一、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现金及现金管理,
现金,是指具备现实购买力或者法定清偿力的通货;在金属货币流通条件下,现金是指金属铸币及其他作辅币使用的铸币;在纸币或者信用货币流通的条件下,现金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我国的现金是指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金属辅币)。
现金管理,是现金管理机关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管理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和库存的一种管理活动,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财经管理活动。
我国对现金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国务院1988年9月8日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和中国人民银行1988年9月23日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二)现金管理基本要求
依据国务院1988年9月8日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各现金管理机关和各现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以下现金管理要求。
1.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2.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3.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
4.开户银行依据《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二、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项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5、6两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对开户单位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开户银行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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