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
第 3 页:第二节 现金管理 |
第 5 页: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
第 11 页:第四节 支付结算方式 |
五、基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
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
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
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
(二)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三)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
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存款人如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四)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有: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并经银行审核同意,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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